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9月10日出席行政会议前表示,近两三个月有不少人公开发言,她不评论个别人士的发言,但法治是香港重要核心价值,政府一直坚持,违反法治的行为不应受到认同及支持,政府坚守违法要依法追究的原则。
连日来,多名乱港分子先后被香港警方拘捕。包括乱港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乱港组织“香港众志”成员周庭、反对派区议员许锐宇、前港大学生会会长孙晓岚、“本土派”沙田区议员陈国强、前议员助理邱文劲、以及立法会议员郑松泰、谭文豪、区诺轩等。对于这些人的以身试法,香港及内地多名专家表示,如何依法追究,正考验着香港法治内核的硬度。
三名香港立法会议员涉嫌多项罪行 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据媒体报道,香港立法会议员郑松泰、谭文豪、区诺轩三人或涉嫌串谋刑事毁坏罪、袭警罪、阻差办公罪等罪名。这些罪名意味着什么?触犯这些罪名,又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串谋刑事毁坏罪
民建联政策副发言人叶俊远律师:
《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规定,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大律师:
如果串谋刑事毁坏罪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最高可处10年监禁。
阻差办公罪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马恩国大律师: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规定,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港币及监禁6个月。
袭警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规定,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同时,《警队条例》63条还对袭警罪作出规定,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港币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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