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 实习记者 吴阳 河北香河报道
6月10日,红星新闻报道了河北省香河县老人国道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反担责一事。连日来,这一事件不断引起人们的热议,有网友提出顾虑,“见义勇为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以后还敢见义勇为吗?”也有网友提出“见义勇为与事故责任是两码事,要分开看待”。这些争论背后,“警方定责理由到底是什么?”“事故同等责任到底意味着什么?”成为更深层次的关注焦点。

张涛向红星新闻记者展示并讲解现场监控视频
6月12日中午,负责这起事故处理的香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涛,以及参与这起事故复核的廊坊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聂锡金接受了红星新闻的专访。两位负责人解释,老人抱起女童通过马路时,未确认道路安全负有一定责任,但事故同等责任并不等于同等赔偿责任。
现场:
老人抱起女童时所处车道已无危险,跨过双黄线后两人被撞
香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涛向红星新闻展示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3月9日13时43分,在103国道与金三角南北路口附近,一名小女孩从道路西侧独自穿过马路,道路西侧由北向南的一辆蓝色大货车和一辆白色货车注意到小女孩以后,减速停车避让。此时小女孩停留在了国道西侧由北向南的车道上,老人侯振林注意到小女孩以后,快步从国道西侧停着的“摩的”下车抱起小女孩。白色货车避让两人以后向南驶离,侯振林抱起小女孩后未做停留,跨过双黄线,向马路东侧跑去。不幸的是,两人被道路东侧由南向北车道上行驶在靠近双黄线的中间车道上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撞上。

侯振林生前照片
张涛告诉红星新闻,从监控画面上可以看到,白色厢式货车发现老人和孩子时已经采取了迅速的刹车和向右打方向,但是由于事发突然,最终还是与老人和孩子发生接触。事故发生后,两名伤者被救护车送往北京潞河医院,后来因伤势严重,老人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孩子随后脱离危险。
那么事故车辆是否超载、超速?张涛称,从现场对白色厢式货车的检查发现,事故车辆是空车,不存在超载情况。
张涛称,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通过视频对车辆速度的鉴定结果为45km/h。为何通过视频鉴定车速?有33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聂锡金解释,视频鉴定车速是目前一种通常且比较准确的鉴定方式。从现场视频中看到,白色厢式货车刹车时,不存在刹车灯亮了车辆还在往前跑的情况,刹车痕迹非常清晰。
警方:
1.老人抱起女童通过马路时,未确认道路安全负有一定责任
张涛称,因为在国道西侧老人抱起孩子时,西侧由北向南两车道的车辆司机已经发现了老人和孩子并且将车辆停下,此时孩子的危险已经解除。如果老人选择抱起孩子回到道路西侧,西侧两车道的司机应该仍会采取停车让行的措施,事故的危险有可能就此避免。但老人选择以跑步的方式过公路,并且没有第一时间观察右侧有无车辆,确认道路安全。同时,避让两人向南驶离的白色货车很有可能遮挡了东侧中间车道向北驶来的白色厢式货车的部分视线。从现场刹车痕迹来看,白色厢式货车确实采取了紧急刹车和右打方向盘。
张涛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应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因此,老人在能确认却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负有一定责任。
对于女童邱某监护人的责任,张涛称,由于当时邱某的年龄在3周岁10个月左右,主要是女童的监护人没有承担起监护责任。如果孩子不出现在马路上,这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考虑到这些,因此女童监护人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而对于事故车辆即白色厢式货车,张涛表示,事故路段限速60km/h,事故车辆车速鉴定为45km/h,虽然车辆没有超速,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双向两车道通行时,货车和低速车辆应该走外侧车道,事故车辆未按照规定车道通行,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综合以上多种因素,交警部门对事故三方做出了同等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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